日前,省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浑南区监委对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区域融合发展办公室原督查员孙兆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孙兆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女收受对方财物,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购置配备公务用车、赠送他人礼金和个人贪占“小金库”部分资金,奢靡享受,公款大吃大喝、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为个人超标准超规格配置办公用房,滥发绩效奖金挥霍国有资产;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无视民主集中制原则,追求政绩工程,急功近利;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造成恶劣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发包、担任高湾经济区管委会一把手期间多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在拆迁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孙兆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沈抚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兆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浑南区监委研究决定,已将孙兆付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孙兆付简历:
孙兆付,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东诸城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
1982.12-1983.11 抚顺市二建公司四工区工人
1983.11-1985.02 任抚顺市二建公司四工区团总支干事
1985.02-1989.03 任抚顺市二建公司团委干事
1989.03-1991.03 任抚顺市二建公司团委副书记
1991.03-1993.09 任抚顺市二建公司团委书记
1993.09-1994.06 任抚顺市招商局办公室干事
1994.06-1995.11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科)
1995.11-1996.11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公用设施管理处处长
1996.11-1997.12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公用设施管理处处长(副县)
1997.12-2001.11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其间: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11-2005.07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2000.02-2002.02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
2005.07-2006.05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6.05-2007.04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7.04-2013.04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李石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调研员(副局级)
2013.04-2015.11 任抚顺沈抚新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
2015.11-2016.02 抚顺沈抚新城(开发区)保留副局级待遇
2016.02-2019.12 任抚顺沈抚新城(开发区)政法工委书记(副局)
2019.12-2020.01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政法工委书记、三级调研员
2020.01-2022.01 任抚顺经济开发区政法工委书记、二级调研员(其间:2020年5月,聘为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区域融合发展办公室副主任;2021年3月,聘为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区域融合发展办公室督查员)
2022.01 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