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征 收 决 定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16:38
【字体: 放大 缩小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辽沈抚管征决字(2025)第2号

因SF-WJ-01-B、SF-WJ-S-05-01地块项目建设需要,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SF-WJ-01-B、SF-WJ-S-05-01地块项目拟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列入本次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储备范围图)。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与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本次一并征收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实施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沈抚示范区城市更新局负责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汪家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

本次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SF-WJ-01-B、SF-WJ-S-05-01地块土地整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按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四、征收期限

本次征收期限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2025年12月10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