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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的紧急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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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当前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疫情防控特点,有效遏制疫情通过货车司乘人员扩散和蔓延,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所有货车司乘人员和域内重点道路出入口实施管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居住在示范区域内的货车司乘人员尽量不要离开示范区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确需因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离开示范区的,必须由所属单位(企业)或本人到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报备运输业务详细信息。对未经报备擅自驾驶货车到示范区域外从事运输等活动后返回示范区的,视为重点管控地区来示范区进行管理,所需费用自理。

示范区域内所有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原则上禁止前往重点关注和重点管控地区,确需前往的,在严格执行出示范区前报备制度的同时,返回示范区后即刻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报备行程轨迹,对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行全程闭环管理,货物交接后,司乘人员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直接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所需费用自理。对已经报备前往非重点关注、非重点管控地区从事运输等活动后返回示范区的,除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报备行程轨迹外,还需持有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进入示范区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待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进入社会面有序流动。

二、对域外从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来示范区的非运送应急、医疗与生产生活物资的保供车辆和司乘人员一律劝返或按照闭环管理程序实施集中隔离管控。对域外来示范区运送应急、医疗与生产生活物资以及进出示范区物流园的车辆和司乘人员,相关单位(企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示范区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相关单位(企业)提前申请,将具体情况包括时间、车型、车牌号及随乘人员等信息及时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申请单位(企业)应当做好“一戴、一测、三查”工作,即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货物装卸完毕后需立即启动返程,不得在示范区域内停留。

对域外从非重点关注、重点管控地区来示范区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需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货运车辆须直接到达目的,并主动向目的地的单位(企业)和村(社区)报备行程轨迹。货物装卸完毕后需立即驶离示范区辖区,原则上做到“事毕立返”,如确需滞留示范区,须向投宿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报备,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所有货运车辆司乘人员需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不得隐瞒行程、行程造假、核酸报告检测造假或利用多部通讯工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逃避调查、检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封闭沈阳市四环快速路在示范区域内的部分出入口,车辆在示范区域内出入四环快速路请按规定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