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保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省、示范区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绝、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防控消杀、居家健康监测、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
二、进出商超、便利店、宾馆(旅店)、加油站、药店等场所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文化馆、展览馆、图书馆(书店)等文博单位,体育馆、游泳馆、棋牌室、台球社、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社区活动场所(含业主会馆)、室内景区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洗浴、足疗店、按摩院、酒吧、咖啡馆、美容美发、体育彩票站等经营性场所,杂货店、五金店、家政、商品房销售、房产中介等生活服务性行业,个体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的;
四、校外培训、教育咨询、早教和托管(含看护班、自习室)等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线下培训活动的;餐饮经营性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提供堂食服务的:
五、宗教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对外开放或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
六、药店、个体诊所等医药、医疗机构擅自销售发热类药品的;
七、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将域外涉疫人员输入示范区的;
八、擅自举办、接待承办大型会议、演出、培训、展销促销、宴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
九、举办婚丧嫁娶仪式,违反防疫规定,不听劝阻的;
十、疫情封控小区(村)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不听劝阻的;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医院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十二、伪造、变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三、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或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五、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六、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八、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二十、拒不执行示范区管委会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希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公安厅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