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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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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即日起,沈抚示范区全面有序启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对象

本次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对象为示范区域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

1.退役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军官)、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复员干部(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

2.退役士兵。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志愿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其他。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等人员。

二、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入伍材料(入伍通知书或者档案内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批准书复印件);

8.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9.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上述材料、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关系、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三)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上述材料、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具体办理时间以各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为准。

四、办理地点

原则上到户籍地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不在户籍地常住,可到常住地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五、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形式其中之一进行办理:

1.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或在“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退役军人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或《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将签字后的纸质版《信息表》,连同本人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办理。当事人可先行离开。

2.符合条件的对象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办理。

注1:所有退役人员均需填写《退役军人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子女、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以及“三属”等人员)如果不是退役军人,则填写《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

注2: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办理的,可由委托人(监护人)代为办理,或者预约街道(乡、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入户办理。

六、注意事项

1.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我省优待政策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制定并发布。

2.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对1寸照电子证件照片的质量要求高,请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符合优待证制证要求的照片,以免影响优待证申领进度。

3.如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等原件丢失,提供盖有档案保管单位章的退出现役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5.沈抚示范区开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暨优待证申领工作有关事宜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事务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4-56608836。

汪家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24-31393725

深井子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24-83659640

李石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24-56607017

拉古乡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24-54024632

高湾经济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电话024-56116038

附件:

1.退役军人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空表)

2.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空表)

3.退役军人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样表)

4.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样表)

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时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示范区各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便捷、舒心、热情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