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抚示范区2025年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乡、经济区):
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5〕1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要求,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联合制定了《沈抚示范区2025年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社会事业局 财政金融局
2025年7月5日
沈抚示范区2025年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5〕1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规定,结合沈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补贴范围、对象,合理测算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对象
补贴范围为沈抚示范区所有种植玉米、大豆、稻谷的街道、乡、经济区(含国有农场),补贴对象为沈抚示范区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稻谷实际生产者。将正常管理的复种、间种、套种大豆和玉米纳入补贴范围;大豆、玉米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种、套种)的,根据大豆、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测算补贴额度。大豆、玉米与果树间种(套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不得再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二)补贴依据
生产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大豆、稻谷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青贮玉米种植面积。
(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下达沈抚示范区资金总额、各街道(乡、经济区)核实汇总的补贴面积,分作物测算确定示范区统一的补贴标准,为鼓励种植大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400元。
二、加强分工协作,规范补贴面积核实流程
(一)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大豆、稻谷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大豆、稻谷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生产者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确实无法自主申报、领取补贴资金的农户,各街道(乡、经济区)政府要规范委托申报、领取补贴资金程序,由村委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并留档封存,严禁发生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问题。
(二)统计汇总核查。自主申报结束后,由街道(乡、经济区或农场,下同)组织农业等各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大豆稻谷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核查确认。由村小组长、村委会负责人、街道(乡、经济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报街道(乡、经济区)政府。
(三)实行村级公示。各街道(乡、经济区)要在7月28日前完成补贴面积核实、公示工作。经街道(乡、经济区)核查确认的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街道(乡、经济区)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四)汇总备份上报。补贴面积核实、公示完成后,街道(乡、经济区)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详见附件),由街道(乡、经济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街道(乡、经济区)公章后报送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要求报送时间为7月31日前。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五)汇总抽查确认。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汇总核验各街道(乡、经济区)补贴基本信息,对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补贴面积确认工作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完成,并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送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便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六)动态信息管理。各街道(乡、经济区)政府要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补贴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基本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三、加强公开公示,统筹实施种粮补贴政策
各街道(乡、经济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策公开公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数字化平台和大数据作用,提高政策知晓度。可利用融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途径,通过图表、动画、短视频等直观易懂的形式,对政策进行形象化解读,方便农民看得懂、记得主、用得上。同时,加强与农民群众的互动交流,通过设置政策咨询热线、开展政策宣讲等方式,及时解答农民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有关规定,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公示时效,杜绝“事后补公示”。注意切实保护农户个人隐私信息,对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应做脱敏处理。对公开公示信息应建立专门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档备查,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并定期对公示台账进行抽查复核。要及时公布测算补贴标准,引导农户种植预期。要密切关注实际播种面积变化等因素,防止出现辖区内同一品种补贴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要统筹衔接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种粮补贴政策,减少面积核实次数,尽量做到相关补贴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减少面积核实、“一卡通”录入次数。减少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四、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应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一卡通”发放管理。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要与本年补贴资金统筹发放。要紧盯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严禁出现将不符合条件地块列入补贴范围、虚报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按时发放补贴,备案发放情况
及时足额发放生产者补贴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不折不扣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考核。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必须按要求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要将示范区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社区(分场)为单位张榜公告7天,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各街道(乡、经济区)要加强档案管理,将面积核实材料(包括农户自主申报登记、统计汇总核查、社区公示、汇总备份上报、汇总抽查确认及动态信息管理等相关表格、照片、文件)归档保管。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联系电话:示范区社会事业局024-56608972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024-679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