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立足于我省城市更新先导区的建设要求,《条例》充分体现辽宁特点,突出地域特色,既对以往城市更新经验进行总结归纳,也对未来可能遇到的实践难题进行规范纾解,是指导我省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一部重要文件。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聚焦绿色低碳、便利宜居、保护传统、提升品质的目标要求,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等城市更新行动作出一系列规定。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等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及时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应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配建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针对城市中大量存在的既有建筑,《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以修缮加固为主,采取保留、改造和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城市更新项目不得实施大规模拆除、增建和搬迁。 着眼于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园、绿廊绿道、城际生态隔离带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高品质绿色空间体系,完善公园绿地人文休闲、环境保护、防灾避险、净化生态等生态宜居的综合功能。 在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条例》规定,省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编制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风貌进行整治,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条例》还对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以及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使用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