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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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及部门职能变化,需要及时对相关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工作安排,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组织制定了《调整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起草了《决定》。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化调整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等要求,新增“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等9项事项、合并“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等12项事项、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12项事项,此类调整共33项。

  二是依据工作实际调整事项的实施要素。如,将“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的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调整至“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事项类型由“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备案”等,此类调整共135项。

  三是收回省级实施的事项。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部门申请,将下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营口、沈阳片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和下放大连市金普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收回省直相关部门实施。

  调整后,《调整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171项(取消12项、合并12项、新增9项、调整要素信息135项、收回省级实施3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调整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将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文件解读人:何原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1864836

编辑时间:2026-06-16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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