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公布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平台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现行《办法》于2021年印发执行,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位法规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亟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考虑
一是着力把公开透明作为常态。《办法》的根本考量,就是把“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政务公开向“主动作为”转变、向“全领域公开”拓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着力把规范程序贯穿始终。《办法》严格对标上位法规,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程序、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是着力把便民利民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要求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推动政策信息向“通俗易懂”转变,切实提高信息触达率和群众获得感。
三、重点内容
现行《办法》共7章35条。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27条,废止11条、新增3条、完善10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8条)。明确制定目的依据、政府信息定义、公开原则,规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明确各处室保密审查责任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主动公开(第9条至第15条)。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十一类政府信息,规范公开途径和属性认定要求,强调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发布,明确公开时限要求。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16条至第22条)。规范申请的受理、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程序,明确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规则、答复期限和七种答复情形,规范信息处理费收取。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23条至第25条)。明确办公室指导监督职责,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规定年度报告提交和公开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26条至第27条)。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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