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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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过程和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的规定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对《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经征求基层条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送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经审议后予以正式印发。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裁量权基准》调整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废止12项、修改32项、增加34项。调整后,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25项。

  (二)《执法清单》调整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废止12项、修改32项、增加12项,新制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3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修改8项、增加3项。调整后,现有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64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3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1项。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1.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贯彻落实包容审查监管要求,加大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事项调整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关切,组织细化新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罚则条款,明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细化裁量阶次,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透明的制度,推动实现“类案同罚”的目标。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组织做好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的细化调整,解决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从无到有”的问题,将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应用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细化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明确适用的条件,推动统一执法尺度,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编辑时间:2026-10-27   责任编辑:白云 版本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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