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14年6月9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2014年6月9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省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省长(代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代省长)或省长(代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一。需加开或延期的,另行通知。
  第六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讨论审定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六)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
  (七)讨论研究向国家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讨论研究省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九)研究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各综合处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建议并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经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按程序报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同意后,报省长(代省长)确定。
  第八条 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议题申报单位应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履行协调程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议题涉及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会前应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议题汇报单位应按照规范格式印制材料,依据保密规定确定是否定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呈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二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十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至2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十四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代省长)或受省长(代省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省长签发。
  第十五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要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督察室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议召开后1个月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三)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四)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五)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六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和省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在省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其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请假;省政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十九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辽宁日报刊发新闻通稿,由辽宁电视台以“字幕板”形式播报。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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