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号)关于印发《沈抚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辽新区管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沈抚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沈抚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沈抚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

二、延期纳税申报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

三、延期缴纳税款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

四、延期办理社保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需在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党群部)

五、强化对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

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督促新区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新区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的融资担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六、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督促协调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八、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实际困难,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开展人力资源线上服务、网上招聘,帮助企业做好用工招聘工作。简化主导产业政策资金审批流程,提高兑现效率,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在疫情期间有捐赠行为的企业给予政策适当倾斜。(责任单位:改革发展局、党群部、财政金融局)

九、运用纾困基金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适度扩大沈抚新区民营(中小微)企业困难纾解资金规模,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经管委会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军工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的融资、信贷或转贷资金周转困难问题。(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改革发展局)

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疫情防控期内新增的商业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改革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十一、帮助外贸企业减少损失

协调有关机构对因疫情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新区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外贸中小微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开放合作局)

十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咨询办”等方式,加强“不见面”审批工作力度,为固定投资项目审批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沈抚新区遵照执行。本政策由改革发展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