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辽政办发〔2022〕23号)有关要求,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政策机遇,集中力量推进沈抚示范区企业上市工作,努力完成倍增计划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以《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为引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辽宁全面振兴。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到2025年底前,储备至少5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作较规范的规上企业;储备至少30家纳入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择优选择至少15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培育;力争推动5家上市后备企业到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力争推动3家辅导备案企业通过辽宁证监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2023年底前实现1家企业上市,2025年底前共实现2家企业上市。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企业上市主体基础。
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战略等重大部署,围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持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增加高新技术、雏鹰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数量,夯实“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主体基础。(责任部门: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
(二)分类储备上市后备资源。
1.新招商企业。根据招商企业的发展战略,从企业初创期开始培育,关注企业成长,责任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金融局推荐一批重点关注企业。(责任部门: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投资促进局))
2.存量企业。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工业振兴,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难题、引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等,结合示范区改革创新发展实际、项目推进等工作,对标各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进行分类发掘储备、长期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责任部门每半年向财政金融局推荐一批上市后备储备企业。(责任部门: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
(三)分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1.设立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结合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能力强、盈利水平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纳入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推动后备库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税费政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创新工作方法,研究解决路径,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局等)
2.择优推荐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每年从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中优选企业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库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更新一次。(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
(四)提供企业上市全过程服务。
1.专班跟进解决问题。建立企业上市“专班制”和“服务秘书制”。每家辅导备案企业设立1个专班,由专班组长、专班成员、上市秘书组成。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任专班组长,财政金融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专班成员,财政金融局相关工作负责人任上市秘书,专班负责协调解决辅导备案企业上市难题,推进企业尽快申报。对纳入示范区、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实行“服务秘书制”,财政金融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跟踪企业上市动态,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环保、税费、证照等方面问题。(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部门)
2.建设上市企业培育基地。围绕处于冲刺期、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的企业,提供差异化咨询、培训服务,实现企业上市咨询、培训全覆盖。组织雏鹰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参加各层级路演,帮助企业连接资本市场。(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
3.加强融资支持。定期联合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到企业调研,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
4.完善“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企业上市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意见;优先办理拟上市企业的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积极协助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规范和完善。(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党建工作部(宣传、网信)和财政金融局要指导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对重大舆情应对进行专项指导。(责任部门: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沈抚示范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示范区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任召集人,财政金融局为召集单位,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上市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承担日常工作。(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
(二)加强政策保障。
招商集团综合部尽快制定完善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财政金融局保障示范区相关奖励政策预算安排,服务企业申请省上市专项资金。(责任部门:招商集团综合部(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
(三)加强工作考核。
管委会要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计划。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围绕政策制定及落实、建立工作机制、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企业上市等情况开展工作和考核。(责任部门: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附件:沈抚示范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及组织构成
附件
沈抚示范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
责任分工及组织构成
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沈抚示范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上市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沈抚示范区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上市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一、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上市后备企业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下达,制定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标企业上市标准,全面梳理国有企业并分类排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及时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等事项的确认难题;总结分析上报示范区上市工作情况;完成上市协调机制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部:负责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证明文件;做好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政策等信息发布工作,加大对资本市场改革、政策法规和示范区成功上市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做好舆论正向引导,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招商集团综合部(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完善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政策,对上市后备企业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拟上市企业项目的支持;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引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难题、引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等工作,大力培育高新技术、雏鹰瞪羚独角兽等科技企业;重点在装备制造业智能化、石化冶金建材精细化高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化过程中,培育壮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提供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会同财政金融局做好培训培育工作,为示范区上市工作储备优质上市资源,及时将优质企业推荐纳入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及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做好对企业上市涉及的集体产权、资产转让等事项的确认。
招商集团综合部(产业创新局、投资促进局):对商贸流通等领域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在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并配合财政金融局推动其上市工作。
规划建设局:指导、监督拟上市企业改制中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等工作;对企业首发上市募投项目用地给予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行政审批局:负责上市后备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变更、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问题。
市场监管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支持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注册、信用信息等方面不规范问题,及时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处罚等相关证明文件。
社会事业局:对涉农企业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应急管理局:负责上市后备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问题,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环评工作的帮扶和指导。
公安局:负责上市后备企业有无刑事案件记录、是否被立案侦查等相关问题,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税务局:负责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其他部门: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协调机制成员
召集人:管委会分管财政金融工作的副主任
召集单位:财政金融局
成员单位:党建工作部、招商集团综合部(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税务局
上市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固定人员负责上市工作,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上市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