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试行)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沈抚示范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沈抚示范区实际情况经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同意首次划定沈抚示范区禁燃区范围。

  、基本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

  本方案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规定的燃料。本方案中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供热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实施;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修订并实施。

  5、辽宁省政府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

  6、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

  三、划定原则

  (一)科学规划协调一致

  从我目前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出发,以沈抚示范区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示范区规模与布局、能源结构与供给、能源利用方式与效率等因素科学衔接

  (二)适时调整、保证民生

  根据沈抚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全区发展现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划定沈抚示范区禁燃区范围。通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控制大气污染,管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三)突出重点、分区防控

  其中以李石街道、高湾经济区、汪家街道城镇集中建设区域作为重点,充分考虑沈抚示范区经济发展、行业布局和环境承载力,遵循示范区主体功能区位,体现大气环境特征,实施统一划定,分区控制。

  四、2022年禁燃区划分方案

  2022年沈抚示范区Ⅱ类(较严)禁燃区范围划定,主要以示范区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101.71平方公里)为主体范围划定。禁燃区面积71.38平方公里

  划定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高湾经济区包括三部分区域,共计11.24平方公里

  1、西起金领湾A区-下台-热高乐城-北至泛海国际居住区-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恒德学校(高湾校区)-东至高小线-南至沈吉高速形成的闭合区域,面积5.19平方公里

  2、西起友爱河-方大上上城小区-高望线-北至辽宁颐和温泉酒店-高阳社区-水木山城小区-新湾小区-东至滴水湾社区-南至沈葛线形成的闭合区域,面积4.46平方公里

  3、西起热高丛林欢乐世界-北至沈吉高速-东至友爱河-南至皇家极地海洋世界形成的闭合区域,面积1.59平方公里

  (二)李石街道包括二部分区域,共计39.27平方公里

  1、西起旺力街(含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院)-有轨电车有限公司-金朗park小区-北至知行路-东至拉古河-南至沈东八路所围成的闭合区域,共计30.79平方公里;

  2、西起拉古河-北至浑河-创新大厦-高三线-河南社区-东至康平街-丹东路西段-三宝立交桥-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田屯街道-南至彰武路形成的闭合区域,面积8.48平方公里

  (三)汪家街道包括一部分区域,共计20.87平方公里

  1、西起沈阳绕城高速沈抚示范区收费站-金橙街-沈抚二号公路-东李线-北至东高线-东至四环路-南至同城二路所围成的闭合区域,共计20.87平方公里。

  、禁燃区管理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按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违反本方案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生物质锅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改造。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局(统计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