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已经沈抚示范区2025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食品摊贩
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促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档口或独立自购、租赁的经营场所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示范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统筹考虑交通、环保、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导并支持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和时段,并提供人员、经费等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在划定区域内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区域内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及流动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动态情况。
第七条 食品摊贩监管实施属地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登记备案卡的发放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根据划定的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第九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对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对食品摊贩实行禁止经营目录制度,禁止经营目录由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公示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
第十二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引导食品摊贩集中经营、规范管理,主动改善经营条件,不断提高食品质量,积极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户籍或本地居住证明、身份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常居住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同时,提供在划定的区域(点)、固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
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报告。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经济区)开展综合治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状况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工具或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食品摊贩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发放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26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