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工程招标和
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示范区管理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和采购等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项目责任单位是指提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示范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乡、经济区)、区属国有企业等。
第三条 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采取限额管理,达到限额以上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得场外交易。
(一)工程类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以上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项目 类型 |
合同估算价限额标准 |
招标方式 |
是否采用 评定分离 |
备注 |
工程 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以上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单个项目需确定多家中标单位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外,均适用评定分离。 |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含)以上 |
表1: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1.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30万元(含)以上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30万元(含)-200万元可采用相应方式,货物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工程类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
对于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表2:
项目 类型 |
合同估算价限额 标准 |
招标方式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
备注 |
政府 采购 |
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含)以上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单个项目需确定多家中标单位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外,均适用评定分离。 |
|
货物类项目:30万元(含)-200万元 |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服务类项目:30万元(含)-200万元 |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工程类项目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3.框架协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
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减少重复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
小额度项目一般是指单笔采购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类单笔采购额度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比照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多频次、单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以目录清单为准),也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在适用多种采购方式的情况下,符合框架协议目录清单项目应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零星、小额度项目,由责任单位提出意见,经示范区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按照主管预算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制定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清单,由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归类汇总,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要加强归口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管理”原则,落实好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框架协议采购以审计后付款为主,其他付款为辅方式进行。
表3:
序号 |
采购对象 |
适用情形 |
协议分类 |
区别 |
入库单位确定方法 |
成交 供应商确定 方法 |
备注 |
1 |
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货物、服务及小额零星工程类项目 |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笔采购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笔采购额度在60万元以下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减少重复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效率。多频次、单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
封闭式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入围阶段有竞争;供应商不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 |
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通过专家评审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
第二阶段项目责任单位以直接选定、二次竞价、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 |
开放式 |
入围阶段无竞争;供应商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 |
4.应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或经管委会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应急采购。项目责任单位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报请示范区党工委会议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项目责任单位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应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结果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五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
组 长: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组 员:示范区管委会其他副主任和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设在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金融局。
第六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审查批准示范区各项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批准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审定实施时间及定标方案;
(三)解决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五)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示的具体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配合项目责任单位执行项目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定标全过程;
(四)落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二)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申报项目基本信息,确定招标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审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定标方案等内容,监督检查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
(四)负责定标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务,包括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递交《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
(五)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送招标结果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必须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示范区年度城建计划或财政预算,在招标采购前,向分管副主任提出申请,如有临时或突发应急招标采购项目,应有示范区党工委会议纪要或招标采购补充计划,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类超过1000万元(含)、采购类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申请经批准后,项目责任单位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递交《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予以审批,确定招标采购实施时间、时限及是否采用评标定标分离等内容。工程类低于1000万元、采购类低于200万元的项目申请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项目责任单位可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自签订合同日算起)编制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文件,原则上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时间不超过7日,复杂的、重大的、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时间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采购相关材料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公告。
工程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自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四条 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定标会议。
第十七条 定标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示,同时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委领导报送招标采购定标结果,项目责任单位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未能提供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证明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审)、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时,项目责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监督人参加项目开标活动。
项目开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及监督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供应商)配合完成开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
评标(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比较的行为。评标(审)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审)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业主代表专家应在示范区业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外聘专家担任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项目责任单位及监督人对项目评标(审)进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完成评标(审)。投标人(供应商)配合评标(审)答疑。
第二十二条 定标。
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评定分离办法。
定标是由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程序,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产生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中标人的过程。
项目定标由定标委员会主导完成,监督人对项目定标进行监督。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完成定标。中标候选人配合完成定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由项目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质疑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责任单位认真做好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质疑投诉或者举报涉及项目责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加方在招标活动中存在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各项目责任单位和服务单位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开展一次审计,进行工作成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本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1.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1)
2.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2)
3.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
4.招标采购流程图
附件1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1)
项目简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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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
资金来源 |
|
招标方式 |
|
工 期 |
|
招标范围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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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供应商)资质要求 |
|
预计项目招标开始时间 |
|
预计开标时间 |
|
评标定标分离 |
是/否 |
招标代理公司名称 |
|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审批 |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
|
副组长意见 |
|
注:工程类超过1000万元(含)、采购类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使用此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2)
项目简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资金来源 |
|
招标方式 |
|
工 期 |
|
招标范围及内容 |
|
投标单位(供应商)资质要求 |
|
预计项目招标开始时间 |
|
预计开标时间 |
|
评标定标分离 |
是/否 |
招标代理公司名称 |
|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审批 |
分管副主任意见 |
|
注:工程类低于1000万元、采购类低于200万元的项目使用此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
项目简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
开标时间 |
|
开评标地点 |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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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标会议需求 |
外聘专家 (不需要、需要1人或2人) |
|
外聘专家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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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成员人数 |
|
定标会议中标候选人答辩需求 (不答辩、书面答辩、现场答辩) |
|
定标会议事项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
会议固定成员组成名单 |
|
会议主持人 |
|
会议计票人员 |
|
会议监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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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字记录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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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律监督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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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人签字(负责人) |
|
|
定标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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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
|
|
定标委员会 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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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招标(采购)流程图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
项目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改革创新工作,全面提升财政性资金招标或采购的工作质量,维护招标人或采购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1〕306号),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采用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方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省、示范区政府重大工程类投资项目、重要采购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示范区重大工程类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一般在1000万元(含)以上、重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一般在200万元(含)以上。重大工程类投资和重要采购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项目责任单位是指提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示范区机关各部门、各街道(乡、经济区)、区属国有企业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项目责任单位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由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审)报告,再由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定标程序及办法,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采取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其名称首字的笔画数量由少到多顺序排序(首字笔画相同的,按第二个汉字笔画由少到多排序,以此类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定标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开展监督。
第二章 定标组织机构
第七条 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金额和重要性确定项目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分为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主任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或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承担廉政风
险防范主体责任,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固定成员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班子成员及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非固定成员由示范区机关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特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外聘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由示范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适用评定分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政府采购方式: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不适用评定分离)。单个项目需确定多家中标单位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第九条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含)以上及重点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
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及重点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召开定标会议。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参会的定标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固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定标委员会由单数成员组成。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含)以上及重点项目,定标成员数量为9人、11人或13人;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1亿元,定标成员数量为7人或9人;
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及重点项目,定标成员数量为9人、11人或13人;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定标成员数量为7人或9人。
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定标成员数量为5人或7人;参会的定标成员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在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可以没有其他固定成员参加。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成人员由项目责任单位经办人及中心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定标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定标工作会议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定标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自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提交《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确定定标委员会、主持人、定标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经批准的定标申请后,组织定标会议,抽取非固定成员,邀请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程序,做好会议服务,并整理全过程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定标会议上需介绍项目情况、招标采购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技术(服务)方案优劣对比、报价合理性以及清标情况等内容。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第十四条 定标方式采用集体议事票决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即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所有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定标成员应当坚持择优与报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综合考虑候选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财务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驻本地机构情况、以往业绩(重大优质工程、重难点工程)、信誉情况(信用评价、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定向业主单位评价)、拟派管理团队情况(负责人工作能力、过往业绩、管理水平、职业操守、能力答辩和考核)、可履约追溯的承诺等多方面因素。分析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能力强的候选人,并采用票决方式定标,遇有票数相同情况,进行再次票决,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意见后,定标委员会办公室向示范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评定分离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委领导报送定标结果,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项目责任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同一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定标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监督单位负责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定标有关资料及定标记录单由定标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定分离项目的质疑由项目责任单位、代理机构、定标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受理,并依法答复质疑人。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可在中心见证下签订合同,并认真做好评定分离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定标委员会办公室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本办法遵照执行。
附件:1.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
2.定标流程图
附件1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定标申请单
项目简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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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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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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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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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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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需求 |
外聘专家 (不需要、需要1人或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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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 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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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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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中标候选人答辩需求 (不答辩、书面答辩、现场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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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会议事项 |
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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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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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固定成员组成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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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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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计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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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监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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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字记录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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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律监督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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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人签字(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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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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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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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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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定标流程图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
项目评标业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公平性和规范性,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示范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的业主专家人员。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抽取业主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第三条 建立示范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业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指定和推荐产生。委管正、副职领导(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除外)、区属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作为指定人员进入专家库,专业人员
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审查合格后进入专家库。发展改革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班子成员;
(二)具有科级以上职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在影响期内;
(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按要求出席评标活动并代表示范区履行职责;
(二)涉及关联利益应当主动回避;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对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接受行政管理部门或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参加评标业务培训、接受管理;
(八)不得担任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小组组长或政府采购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组长;
(九)示范区要求的其他合法义务;
(十)签署《评标专家入库保密承诺书》(附件1)、《评标专家忠诚承诺书》(附件2);
(十一)无故不得拒绝参评活动。因特殊原因(因公出差、休年假等原因除外)不能参评的,委管正职领导、区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应向示范区管委会主任请假,委管副职领导、区属国有企业副职领导应向分管副主任请假,专业人员应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1年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业人员由示范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办法第四条要求组织推荐,发展改革局会同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指定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并填写《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件3)。
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流程。
(一)招标人(采购人)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并填报《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4);
(二)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业主代表负责抽取1正选、2备选专家人员,发展改革局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专家于开标当天确定,不得提前抽取,中标结果确定前专家名单应当保密。专家一经抽取产生,现场通知本人并进行确认其是否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如有请假缺席的,应及时记录并及时对缺额的专家进行补充抽取;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发展改革局应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书面记录,相关人员填写《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予以确认(附件5);
(五)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标业主专家根据项目限额进行划分:工程项目在1000万(含)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在200万(含)以上抽取含委管正职(企业正职)、委管副职(企业副职)、科级以上职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其他项目抽取含委管副职(企业副职)、科级以上职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示范区干部变动实际对专家库成员及时进行调整。评标专家依法接受监督,并享有获得劳务报酬权益。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九条 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专家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评标专家入库保密承诺书
2.评标专家忠诚承诺书
3.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5.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
附件1
评标专家入库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进入示范区建立的专家库之后,本人庄重承诺: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回避的义务;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和履行职责,不发表具有倾向性和引导性的言语;
四、遵守评标结束时,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评审项目所有文件和资料,不向任何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评标专家忠诚承诺书
我自愿承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政府投资类评标(评审)工作,并保证尽职尽责,根据评标工作要求在评标期间作出如下承诺:
一、忠诚示范区、自觉维护示范区的利益,认真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规定的评标制度。
二、认真执行示范区的各项决定,切实贯彻示范区的部署和要求。
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六项禁令”“六条禁令”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近5年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没有经济利益关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
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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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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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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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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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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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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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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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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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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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信息 |
专业1 |
专业2 |
专业技术职称 |
执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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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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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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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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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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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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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抽取编号 (抽取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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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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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公告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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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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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类型 |
□前期规划 □评价评估 □项目管理 □勘察设计 □造价咨询 □施工 □监理 □材料设备 □PPP □EPC □其他 |
评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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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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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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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评标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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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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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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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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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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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抽取专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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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抽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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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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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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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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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及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5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单
抽取编号 (抽取部门填写) |
|
项目(标段)名称 |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专家 抽取时间 |
|
专家 抽取数量 |
|
评标日期 |
|
评标开始时间 |
|
评标地点 |
|
预计评标时长 |
|
招标人 |
|
专家姓名 |
身份证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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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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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签字 |
操作人 |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监督部门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抽取部门、申请人及监督部门各留存一份。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一批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工作部署,加快实现平台交易全覆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强化交易监督,保障交易公平,结合《省公管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辽公管办发〔2019〕7号)文件要求及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次)》(以下简称“目录”)。
第二条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且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同时未能提供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证明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
第六条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次)
附件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一批次)
A 招标类 A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本目录所列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A01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2 |
市政公用工程 |
城市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共广场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娱乐设施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3 |
交通运输工程 |
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管道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4 |
水利工程 |
水利枢纽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引调水工程、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其他水利工程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5 |
农林工程 |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种植业工程、畜牧(兽医)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防护林工程、湿地保护工程、其他农林工程 |
社会事业局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6 |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
土地整治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其他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A0107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煤炭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电力工程、新能源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机电工程、化工工程、机械工程、冶金工程、生物工程、其他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发展改革局 产业创新局 |
A0108 |
其他工程 |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各相关部门 |
A0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A02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国际招标的其他机电产品 |
产业创新局 |
B 政府采购类 本目录所列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B0101 |
政府采购 |
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财政金融局
|
C 药品耗材类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C0101 |
药品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 |
社会事业局 |
C0102 |
医用耗材 采购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 |
C0103 |
医疗器械 采购 |
各类医用器械采购 |
D 资源资产类 D01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101 |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D02 林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201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D0202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D03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301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社会事业局 |
D030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D0303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D0304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D0305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流转 |
D0306 |
农村集体生产设施设备转让 |
D0307 |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 |
D0308 |
农村集体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D04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401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财政金融局 |
D0402 |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D0403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出售、转让与出租 |
各相关部门 |
D05 无形资产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501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各相关部门 |
D0502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D06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罚没、抵缴资产处置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D0601 |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罚没、抵缴资产处置 |
综合执法局和其他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 |
E 环境权类 E01 排污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E0101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E0102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E02 碳排放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E0201 |
碳排放权交易 |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
E03 用能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部门 |
E0301 |
用能权交易 |
发展改革局 |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要求,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10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易服务内容。
提供交易场地、设施设备、开标评标服务、评标专家等候区服务、法律法规信息咨询、信息记录管理、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安排交易场地、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业务咨询、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档案查询等服务)。
第二条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102号),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由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具体标准见下表:
中标金额 (人民币,万元)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1000(含)以下 |
1.0‰ |
/ |
1000-3000(含) |
0.8‰ |
/ |
3000以上 |
0.5‰ |
每宗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第三条 交易服务收费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