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号)关于加快推进沈抚示范区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的十项政策

为推进沈抚示范区乡村振兴工作,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增收、农民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84号)《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辽组通字〔20191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示范区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聚资源要素,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拓展农业功能,强化农业品牌建设,着力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构建创新链、完善服务链,全面推动示范区农业产业振兴,使示范区农民富起来、村集体强起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优选精准扶持。根据当地自然禀赋,分析现有产业基础,考察未来农产品市场行情,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重点发展项目,予以精准扶持。

(二)坚持标准合理惠及大众。根据农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扶持最低标准,使得多数农民都能享受政府扶持补助,真正提高百姓大众的收入水平。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农民自愿发展,调动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因地制宜生产优质特色农产品。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观光休闲农业

鼓励示范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事体验、采摘、垂钓、观光等各类休闲农业园,对于新建扩建拥有生态休闲服务功能的农业园区,支持完善种养、休闲观光、农耕体验、科普教育、生态循环、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配送等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审定农业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10%的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二)扶持设施农业

扶持本地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种植蔬果等特色农产品。对新建并在街道(乡、经济区)备案的二代及以上日光温室标准大棚(单棚700平方米以上),按照棚内面积以90/平方米(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连片新建二代及以上日光温室标准大棚,对棚内总面积达20亩以上的,并在建设当年竣工的,按照棚内面积以107/平方米(7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建设标准参照《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技术规范(试行)》。

对新建并在街道(乡、经济区)备案的标准冷棚(单棚700平方米以上),按照棚内面积以20/平方米(1.4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棚内总面积达20亩以上的,并在建设当年竣工的,按照棚内面积以25/平方米(1.7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示范区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被新命名的省、示范区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四)扶持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项目

鼓励利用秸秆畜禽粪污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主要包括利用秸秆加工禽畜饲料;利用秸秆、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和清洁能源。对于这方面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对已建成的项目,当年综合利用能力5000吨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五)扶持优质高效林果业发展

鼓励利用示范区现存的荒山、坡地发展林果产业,对连片栽植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成活率达80%以上的,按种苗款的50%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补助种苗款的25%;对连片栽植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且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再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每10010万元。

(六)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全国名特优农产品、辽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3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5万元;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补5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的,减半补助。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大力发展一村一品,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村20万元、10万元。

(七)扶持智慧农业项目

对符合智慧农业发展方向,并经认定为示范区本级农业物联网基地的智慧农业项目,按单个基地或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扶持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支持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整合区内农产品,对经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备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的补助,每户(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形式自行销售自产农产品,对通过村级电商服务网点、电商平台、中小电商微商邮寄自产网销农产品的,按网销额2%给予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扶持重大农业招商项目

示范党工委、区管委会安排的农业重大项目、投资较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及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强、影响范围大的现代农业项目,按示范区相关产业政策给予补助

(十)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鼓励行政村(社区)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自营、合作、合资、入股等实现方式开展实体经济运营,以其取得的年合法经营净收益为基数,按照1:1的配比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性扶持,连续扶持3年,即2022——2024年。

、其他规定

1.扶持政策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不适用于已纳入到《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红线内的范围。补贴对象为本地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行政村(社区)、农事企业等。

2.本政策所列扶持政策中,同一品种、项目涉及示范区本级两项或两项以上补贴,执行最高补贴标准。项目需当年建设并验收合格。涉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建扩建农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3.政策所列补助的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经街道(乡、经济区)初审、社会事业局复审后,财政金融局拨付。

4.政策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另行制定。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日期从202211日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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